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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女儿年纪尚小时便离家出走,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一直由父亲单独抚养的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支付多年来产生的抚养费用。
卢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生育了女儿卢某某。2013年4月,黄某某便离家出走到广东务工,女儿卢某某从此由其父卢某独自抚养。直到2019年5月,黄某某回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后,黄某某与卢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黄某某自愿从2019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儿卢某某生活费400元,直至卢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今年9月,女儿卢某某以母亲黄某某多年来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母亲黄某某支付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4036.45元。黄某某辩称,其因多种原因,自2013年4月以来确实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但在夫妻协议离婚后,也按月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女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追索过去所产生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