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
畏罪潜逃19年,最终还是落入法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了罪,即使逃到天涯海角法律也不会放过你。
10月11日,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畏罪潜逃19年后被捉拿归案的案件。
19年前,也就是1999年,被告人李某在位于西林县古障镇者黑村自家门口持枪打猎时,不慎击中途径家门前赵某的头部,赵某随即倒地。见状,李某惊慌逃跑。后赵某被村屯群众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不及时且伤势较重不治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头部枪伤引起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李某出逃,途中将作案枪支丢弃,东躲西藏十九年,直到2017年12月19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某非法使用枪支射击,在击中他人后未立即实施救治,而是畏罪潜逃,致使他人死亡,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法院将对该案另行择日宣判。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认为:现李某在案发后,因畏惧法律制裁,选择潜逃19年之久,其行为已不具备自首情节,不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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