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工厂老板何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何某表示自己已支付,但未能举证证实,结果败诉。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支付廖某工资5.5万元。
何某是百色市右江区一家砖厂的老板。2015年4月8日,廖某应聘到该厂工作。经协商,何某以工厂的名义与廖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廖某在工厂工作期间包吃包住,年薪6万元,每月平均发放,当年底须结清本年的所有工资。何某作为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
廖某说,自己到工厂上班后,一直都能认真地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每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何某总是称手头紧,推说到年底会将全部工资结清。他做了近11个月的工作,未拿到一分工钱。2016年3月,廖某愤而离职。
2016年4月,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何某支付其工资6万元。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何某在工厂工作的时间为11个月,裁决由何某支付廖某工资5.5万元。何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右江区法院。
何某作为用工方,应当对双方争议的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工资给付承担举证责任。何某主张廖某在2015年9月已经自动离职,他已发放5个月的工资给廖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廖某不予承认,故何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何某诉请不予支付廖某工资5.5万元,证据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内容来自:电脑PC网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