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0日凌晨1点左右,吴某某跟两个朋友一起到凌云县某宾馆“找乐子”。进到宾馆后,吴某某不分青红皂白,先后两次进入该宾馆205号房,对在里面入睡的女子黄某某实施亲吻脸部、搂抱、手摸胸部等行为,并不顾对方尖叫反抗而对其进行猥亵。在吴某某的朋友称搞错对象后,吴某某才停止了猥亵行为,离开被害人的房间。宾馆服务员随即报警,吴某某被赶赴宾馆的民警当场抓获。
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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