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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女子去野外采草药被村里的狗咬伤 花了6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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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的山峰] 发表于: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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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吴某欲去村里野外采草药,不料途中被同村刘某家饲养的狗咬伤,二人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吴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靖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6590.67元。


2016年11月15日中午,原告吴某欲去野外寻找中草药,路过刘某家牛棚处,不慎被拴在牛棚外边树上的狗咬伤。受伤后,吴某被送至靖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6072.01元。出院后,吴某先后共6次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1709元。此后吴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协商未果。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狗疏于管理,未做好相关危险警示工作,其所饲养的狗将吴某咬伤,又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吴某的故意行为所致,故刘某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刘某的狗当时被铁链拴在牛棚外边的树上,且刘某的牛棚地处偏僻,此处并非村民日常出入必经之路,吴某明知道有狗拴在此处,从此经过可能被狗咬伤,但依然从此经过,其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定减轻刘某40%的责任,即确定被告刘某承担损害结果60%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据法律各项赔偿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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