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案件作出宣判,一审以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使用身份证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商务宾馆开房住宿,并容留王某、农某、梁某(均系未成年人)、韦某在该宾馆603号房内吸食毒品。案发后,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样检测,被告人罗某及王某、农某、梁某、韦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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