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对郭某非法经营汽油案进行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至此,郭某等人非法经营汽油系列案全部结案。
2014年11月,郭某找到藤某、阮某、苏某(同案,三人均已先期判刑)等人,商量一起经营汽油赚钱,大家一致同意由郭某和阮某各出资100000元,藤某和苏某、小李各出资50000元合伙一起经营,由郭某拿钱并联系买卖汽油、管理账目及日常协调管理,阮某提供场地,藤某和苏某负责开油罐车拉油出去卖,小李负责买菜做饭。于是,他们的私人加油站就这样秘密开张了。
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郭某与藤某、阮某、苏某四人在没有取得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并由郭某联系供油渠道购入成品汽油,运至那坡县中越边境阮某的木材加工厂,储藏在地下的一个容量约25吨的油罐内,后由郭某、腾某联系买家,由苏某开车将汽油卖给那坡县边民从中获利。2015年3月20日,郭某联系了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并从该公司购入一车25.7吨的成品汽油。当天运到阮某的木材加工厂后,被那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广西质量检验院检验,查获的25.7吨汽油为国标93号汽油。经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25.7吨汽油价值为229486.87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郭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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