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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精神病人砍伤路人,被判2年零6个月,赔偿2.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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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边小石块] 发表于: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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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上午8时许,蒙某看到村民李某路过其家后门,竟持斧头冲出门将李某砍伤,然后回到自己屋内喝农药自杀,后被同村村民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蒙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蒙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蒙某庭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田东县法院依法判处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蒙某的妻子即监护人黄某依法对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

蒙某及其监护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蒙某无罪,蒙某及黄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蒙某和黄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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