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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且集中地燃放孔明灯对环境的污染是很严重的,还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摄氏 300度,燃烧后上升最高高度可达 4000米,随风可飘至一、二十公里。由于群众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均不确定,对飞机、森林、草场、仓库、有易燃易爆物的企业、居民区等的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隐患。
如果,你现在仍以为我们还只是在呼吁不要买卖、燃放孔明灯,那就大错特错了!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百色市严厉打击中秋期间违规从事销售、放飞孔明灯活动。
一、 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 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对于违法燃放的“孔明灯”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百色各个县份的公安部门也都下发了关于中秋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